〈力積電法說〉與SBI合作破局 黃崇仁:關鍵在無法達到日本政府要求連帶保證
力積電 (6770-TW) 今 (22) 日召開法說會,針對與日本 SBI 合作破局,董事長黃崇仁表示,日本政府要求 JSMC 申請補助時須以力積電、SBI 與 JSMC 作為共同申請人,並保證連續 JSMC 量產十年,但力積電並未持有任何 JSMC 股權,因此無法連帶保證,有違法疑慮,也強調力積電有考慮將收取到的 IP 費用回購 JSMC 股權,但截至目前為止尚未收到 SBI 的財務規劃書,因此無法投資。
黃崇仁說,在日本建廠成本預估高達新台幣 1,200-1,400 億元,是台灣 400 億元的三至四倍,坦言成本高到嚇死人,也遠超於先前想像,且新廠產能僅有 2 萬片,無法面對來自中國晶圓廠的競爭,獲利將是大問題,針對與 SBI 合作無法持續進行也感到很惋惜。
財務長邵章榮說明,去年上半年跟 SBI 首次接觸,並在去年 6 月首度簽署不具法律效力的 MOU,藉此探索在日本成立晶圓廠的機會,後續也協助 SBI 選址,最終選定宮城縣仙台市,當中雙方並沒有簽署任何文件。
不過,SBI 為申請日本政府補助,建議以力積電作為申請對象,補助對象則為 SBI 控制的 JSMC,而力積電並未持有任何股權,卻須連帶擔保該廠的十年量產經驗,為求慎重,公司也在今年 2、6、8 月三度到東京經濟產業省面見主管官員確認補貼政策及責任歸屬。
日本官員當面說明,金融背景的 SBI 沒有半導體營運經驗,必須由力積電保證日本新廠連續十年量產,力積電也明確告知經濟產業省官員,公司在台灣股票上市,擔保可能只有少數或沒有股權的新廠連續十年量產,致使該公司有違反台灣證交法的風險。
因此在釐清日本的補貼政策與政府立場後,力積電董事會在今年 8 月 13 日正式決議不繼續評估日本建廠合作案,並於當天晚上轉告 SBI 北尾董事長,後續並正式去函說明。後續也在 8 月 27 日、10 月 7 日力積電主管也分別前往經濟產業省、宮城縣政府,當面向對方說明董事會的決議過程。
黃崇仁認為,儘管此次是雙方都不樂見的結果,但經營企業本來就是要面對變化和挑戰,力積電珍視與 SBI 共同合作的經驗,買賣不成仁義在,基於經營企業的誠信和維護股東權益的責任,該公司為所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