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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積電與SBI合作計畫告吹 公司:有違反證交法疑慮

鉅亨網記者魏志豪 台北
力積電示意圖。(鉅亨網資料照)
力積電示意圖。(鉅亨網資料照)

日本金融集團 SBI 控股宣布解除與力積電 (6770-TW) 簽訂的半導體製造合作協議,力積電昨發聲明指出,公司為沒有主導性持股的日本新廠保證營運,將違法我國證券交易法,因此停止日本新廠合作計畫。

力積電指出,此次與日本 SBI 控股合作模式為 Fab IP 模式,力積電提供建廠顧問、人員培訓以及技術移轉,並向合作方日商收取服務費、權利金。力積電並無入股主導新廠營運的規劃。

尤其,SBI 方面向日本經產省申請設廠補貼,並獲日本政府支持。然而經產省補貼政策規定,獲得補貼的廠商需保證新廠必需連續量產十年以上,由於金融業出身的 SBI 方面並無半導體產業經驗,經產省要求力積電必需共同承擔保證責任。

力積電為台灣股票上市公司,為沒有主導性持股的日本新廠保證營運,將違法我國證券交易法,因此力積電董事會已於月前董事會確認停止日本新廠合作計畫,並派員前往經產省當面向主管官員說明,也已發函告知 SBI 此訊息。

力積電強調,由於此案純屬收費服務、技轉的 Fab IP 模式,力積電終止與日本合作方籌設新廠,與力積電本身盈虧無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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