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獎金變難賺?國稅局:網路公開資訊不算數 要有往來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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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媒體多元又便利,常有民眾以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但若要藉這些資料來賺檢舉逃漏稅獎金發小財,已沒那麼容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檢舉人若未檢附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至少要有往來單據供舉證,否則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的確有逃漏稅。
國稅局說明,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付款證明、信用卡簽單、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皆可,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 10 日內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依上開作業要點規定不予受理。
國稅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 16 點規定,民眾如果直接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在稽徵機關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後,逾期未提供者,得免議存查。
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詳述違章漏稅的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該局說明,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查詢,或電洽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