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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邦:5/31召集泰山第二次股東臨時會一切合法

鉅亨網記者張欽發 台北
龍邦董事長劉偉龍。(鉅亨網記者張欽發攝)
龍邦董事長劉偉龍。(鉅亨網記者張欽發攝)

龍邦 (2514-TW) 與泰山 (1218-TW) 公司派的經營權爭奪戲碼仍在上演中,龍邦今 (10) 日指出,龍邦等 7 名持有泰山逾 50% 股權股東,將在 5 月 31 日在台北召開第二次股東臨時會,並向證交所申請,證交所要求泰山立即依法公告股東臨時會召集事宜,此一泰山第二次股東臨時會召集完全合法。

這是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修正以來,繼大同 (2371-TW) 之後,上市公司股東針對經營權依此一修正案召集股東臨時會。

龍邦強調,泰山公司收奉證交所命令後,雖發布上述股東臨時會召集事宜,惟仍指摘證交所命令並未敘明股東臨時會係由哪些股東提起、各自持股為何,其無從確認核實云云。龍邦等召集泰山公司 112 年第 2 次股東臨時會,業經證交所核實股東會召集之申請與法相符,泰山依法僅係奉命發布相關重大訊息,並無任何核實權限,泰山公司要求證交所提供相關文件不啻以證交所之上級機關自居,更無視相關法規規定,龍邦難以苟同此一做法。

龍邦聲明指出,泰山董事長詹景超諸般違法亂紀之舉數不勝數,已身涉嚴重之法律責任,有識者避之唯恐不及,泰山公司經理人值此之際,自應善盡忠實義務,恪遵法令以維護泰山公司及廣大股東之利益,面對不適任之董事長,除應挺身而出阻止其繼續巧立名目濫用公司資源外,更不得濫行興訟妨礙股東正當權利之行使,以趨吉避凶、自利利人,更可因此彰顯經理人之專業及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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