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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市場法》獲歐盟最終批准 限制科技巨頭濫用主導地位

鉅亨網新聞中心

《數位市場法 (DMA)》在被歐洲國家採用方面又邁出了一步,在提出 1 年多之後,獲得歐盟最高決策機構歐盟高峰會最終批准。法案將限制被認定為「看門人」的科技巨頭,使歐盟能夠對其進行市場調查,並制裁其不合規行為。

根據歐盟高峰會官網的一份聲明,《數位市場法》為大型線上平台明確了權利和規則,確保他們中的任何一個都不會濫用自己的地位。

法規鎖定科技巨頭,將那些提供社群網路、搜尋引擎等核心平台服務的大企業,其市值至少為 750 億歐元,或年營業額 75 億歐元,並在歐盟每月至少有 4500 萬終端使用者,每年有 1 萬名商業用戶,認定為「看門人」企業。

《數位市場法》規定,大型服務平台必須開放,使商業環境對各方都公平。

被視為看門人的企業必須在 6 個月內遵守《數位市場法》規則。違規者最高可處以占全球總營業額 10% 的罰款,再犯者最高可處以 20% 的罰款。

如果在 8 年內至少違反規則三次,歐盟可以展開市場調查,並在必要時實施行為性或結構性補救措施。

高峰會負責數位化的副總理兼區域發展部長 Ivan Bartos 表示,「隨著《數位市場法》的最終通過,我們終將使大型線上平台對其行為負責。因此,歐盟將改變全球的線上空間。」

經最終批准後,《數位市場法》已被採納為立法法案。它現在必須由歐洲議會主席和理事會主席簽署,然後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在那之後,這些規則將在 6 個月後開始適用。

歐盟委員會於 2020 年 12 月提出《數位市場法》和《數位服務法》兩項法案。經過一年的談判,去年 11 月歐盟各成員國就法案條文達成一致。今年 3 月,歐盟高峰會與歐洲議會就這項法案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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