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族投保糾紛多 金管會下修65歲為保險評估門檻
為保障高齡者的投保權益,金管會今 (20) 日表示,無論是投保投資型保單或是有解約金的傳統型保單,只要是銷售給 65 歲以上銀髮族長者,都要強化保險商品開發設計階段對高齡客戶商品適合度的評估,以及為強化對保險業開發保險商品的費率釐訂,及個人健康險與傷害險商品調整費率的控管機制。
現行對銀髮族的保險銷售保障僅限於投資型保單,包括 65 歲以上長者投保,須評估投保適當性、錄音錄影,且要事後電話訪問確認投保意願;若是投保有解約金的傳統型保單,門檻則是 70 歲。
有鑑於銀髮族投保糾紛日益增加,金管會決議將銀髮族的銷售保障門檻拉齊至 65 歲,保險局副局長張玉暉表示,已完成「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修正草案將預告 30 天,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
其中,明定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評估保險商品的特性對於 65 歲以上的客戶,其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包括評估是否適合銷售給 65 歲以上的客戶。
張玉暉進一步指出,保險業開發財產保險商品及人身保險商品的費率釐訂,引用國內外經驗資料的應遵循事項,包括引用經驗資料應採最近 3-5 年統計資料,且應以國內資料為主,倘有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應併同納入評估等規定。
張玉暉表示,個人健康保險及個人傷害保險商品如果要調整有效契約或續保費率,應於費率調整前,擬訂應向要保人說明的費率調整內容; 而且應於以新費率計收保險費時點的 3 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費率調整內容,並要求所屬人員及合作銷售通路,充分向要保人說明。
此外,保險商品準備銷售前召開的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其中所列的應查核事項,要增列對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銷售通路宣導保險商品是否適合銷售的高齡客戶,也要條列不適合銷售的對象及客戶特性,以及逐一審視確認各應查核事項與商品特性,是否適合 65 歲以上客戶的評估結果具一致性。
至於保險商品銷售後,業者也都會定期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保險局也規定要重新檢視過去保戶爭議案件,並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高齡客戶的權益有不利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適合度的情形,或違反公平待客原則,此外,因實際經驗發生率改善致費率偏高者,也應研擬具體的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