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財政部不認造成損失 台新金盼就三點歧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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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政部於 23 日否認台新金控 (2887-TW) 於彰銀案 (2801-TW) 所受的委屈及損失,台新金控除表示遺憾外,也建議雙方針對三點歧見,儘速進行協商,讓事情圓滿解決,以共創雙贏。
台新金上周五股東會後,總經理林維俊會後談到彰銀案時表示,行政院院長蘇貞昌曾指示「讓台新金不吃虧退場」,台新在彰銀案已損失 191 億元,因此希望財政部能予以執行,並給予台新金適度補償;但是財政部卻認為與事實不符,並表示台新金控取得彰銀股權迄今共獲益 266.2 億元,並無投資虧損。
對於財政部的回應,台新金首先主張,財政部一直不願承認的事實是,16 年前台新金控是在彰銀最艱困的時刻,配合政府政策丶出錢出力處理彰銀問題。台新金控搶救彰銀的貢獻,迄今未被主辦方的財政部正視與肯定,此一源頭性的歧見,期能早日釐清。
其次,針對損失索賠遭拒的部分,台新金提出,該金控就彰銀案的損失數據,均根據商業常規與市場法則客觀評估。財政部就台新金控喪失彰銀經營權的損失認知,完全忽視台新金控為投入 365 億元,所需籌措該筆金額的成本,包括發行普通股、特別股及債券所需支應的成本。
台新金強調,財政部對於正常交易應計入的綜合成本的忽視,不但違反商業常規,而且偏離市場法則。台新金控提議與財政部共同委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協助釐清此等歧異,以期共尋解決之道。
最後台新金重申,基於行政院院長蘇貞昌於去年 8 月對外表示:「讓台新不吃虧退場」的善意,台新金控已履行對金管會的承諾,開始處分彰銀持股即不再行使股利受配權以外的股東權利。希望財政部尊重院長的指示並予以善意回應,以創造息爭止議、雙方共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