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同假處分案獲裁准 大同認有適法性疑義將提抗告
大同 (2371-TW) 董事選舉法律戰結果出爐,兩家市場派公司中,新大同遭法院駁回,欣同聲請假處分則獲裁准。大同今 (10) 日晚間重大訊息公告指出,針對欣同聲請假處分,大同認為法院裁定及命令有適法性疑義,已委任律師依法提起抗告。
大同表示,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及執行命令,聲請人 (欣同投顧) 已提供擔保金 2.63 億元,相對人 (大同) 應將聲請人共同提名的被提名人列入候選人名單。
大同說明,聲請人欣同投顧及陳麗卿、盧金榜、徐金藍,共同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及執行命令,請求應將聲請人共同提名之被提名人列入董事及獨立董事之候選人名單。
大同指出,為確保股東會董事及獨立董事選舉的有效性,保障全體股東及公司權益,已委任律師依法就前揭裁定及命令提起抗告,以遏止聲請人 (欣同) 之惡意濫訴及浪費司法資源。
大同認為,前揭裁定及命令未審酌以下三點,其適法性顯有疑義,第一,案情完全相同的新大同案(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全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法院完全審究提名文件的完整性,作成該案駁回聲請之裁定;本案卻完全未為實體審究。
第二,本案未裁定由大同提供反擔保金而免除假處分及其執行,且全未審究大同將因受假處分及其執行,而有難以補償之重大危險;第三,本案擔保金計算方式雖以發行股份數為計算基礎,但卻除以 9 人之董事及獨立董事人數,且未審酌對方提名人數為 3 人。
大同強調,根據以上三點,已委任律師依法就前揭裁定及命令提起抗告。
欣同投顧針對大同聲請假處分案,台北地方法今日裁准,擔保金 2.63 億餘元,大同必須將欣同代表人楊永明、林宏信、獨立董事候選人林鵬良,列入即將在 5 月 11 日召開的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至於另一家市場派公司新大同的假處分聲請今日則是裁定駁回,大同在下午公告指出,新大同投顧及鄭佳佳所提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及延長緊急處置期間全遭法院駁回,該緊急處置已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