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董事改選法律戰 公司派取得首勝 新大同假處分聲請遭駁回
Tag
大同 (2371-TW) 因將市場派所提出的董事被提名人全數剔除,無法列入候選人,引來法律戰,今 (10) 日裁定出爐,大同公告指出,新大同投顧及鄭佳佳所提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及延長緊急處置期間全遭法院駁回,該緊急處置已失效力。
大同指出,今日已收到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駁回新大同投顧及鄭佳佳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及延長緊急處置期間。
大同表示,新大同投顧及鄭佳佳聲請緊急處置裁定及執行命令,要求應將共同提名的董事被提名人新大同代表人楊榮光、韋伯韜、許懿尹、林勇任、黃彥豪及獨立董事候選人梁定澎、沈慧雅列入列入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大同說,台北地方法院已在 4 月 7 日開庭審理,經委任律師依法提出答辯行使權利;台北地方法院今日裁定駁回聲請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且同時宣告該緊急處置失效。
大同強調,法院認定大同公司公告載明提名人選應檢具之文件,依法有據,聲請人 (新大同) 提名人選缺乏應備文件,依據審查標準不列入候選人名單,應屬有據。
大同表示,法院同時為認聲請人 (新大同) 並無使其提名之候選人當選之意,縱駁回亦不影響聲請人利益,且聲請人遲於 4 月 5 日才提出聲請,已影響股東會的召開,聲請不符合法定要件,予以駁回。
大同指出,新大同徵求人之委託書徵求資料載明不參與董事 (含獨立董事) 選舉投票,自有持股全部不支持徵求委託書書面及廣告內容記載的被選舉人,且在「支持董事被選舉人名稱」欄位也載明「不適用」。根據這些公告資料,台北地院認為聲請人雖提名被提名人為董事 (含獨立董事) 候選人,卻無使其當選之意,縱駁回亦不影響聲請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