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 金管會罰中信300萬、限制業務3個月 中信擬提行政救濟
對於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 (3662-TW) 破局一案,金管會今 (19) 日表示,中信金 (2891-TW) 旗下中信銀為受委任機構,在評估該客戶風險方面,沒有嚴謹確認實際受益人的狀況,未符合「認識客戶」程序,顯示內控制度未有效執行,因此開罰 300 萬元罰鍰,並暫停辦理公開收購相關的信託業務 3 個月的處分,直到缺失完成改善為止。對於遭罰,中信銀將審慎評估提出行政救濟。
金管會說明,中信證擔任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股票的財務顧問,未善盡證券商應有的專業職責及注意,未嚴謹評估所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對象,未確實確認服務對象的身分、其實質受益人為何及該等受益人與相關人等關係,核有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的情事,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項所訂證券商業務的經營應依其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因此,依證券交易法第 66 條第 3 款規定,對中信證處以停止財務規畫及諮詢顧問業務 3 個月處分,並至缺失完成改善為止。
金管會認為,中信銀在辦理客戶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普通股案的股務代理契約,評估該客戶風險方面,未審慎評估及探究客戶的實際收益人狀況,客戶審查評估表也未嚴謹確認實際受益人狀況,未符合「認識客戶政策」程序,也顯示其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執行。
另外,中信銀也未依信託業法第 42 條第 2 項,訂定辦理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的內部控制作業程序,以致未能考量應賣人權益保障,因此,依信託業法第 57 條規定,處中信銀新台幣 300 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 44 條第 2 款規定,對該銀行辦理公開收購相關的信託業務予以停止 3 個月之處分,並至缺失完成改善為止。
金管會強調,考量應賣投資人已就與中信銀所生應賣的民事爭議,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請調處,此案查核發現相關資料,將轉請投資人保護中心作為調處參考,並請該中心據以積極為應賣投資人主張權益。
另外,金管會說,此案是就行政缺失進行處分,對於有投資人主張「曾以電話洽詢中信銀,該銀行回應本案將如期交割」一事,金管會籲請投資人提供相關事證,外界如仍有相關公司涉有違法的事證,也歡迎提供,以利轉送檢調單位偵辦。
金管會表示,此公開收購案在條件成就後,卻惡意違約不履行交割,嚴重破壞資本市場正常秩序,中信證及中信銀身為專業金融機構,尤應注意落實執行相關規定,並關注投資人權益的保障。
對於遭到金管會開罰,中信銀表示,有關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股票案,中信銀及中信證券是依照與百尺竿頭訂定的合約行事,並無違反現行相關法令。對於主管機關的裁罰,深表遺憾,將審慎評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期盼主管機關修訂並健全公開收購之相關法令,以讓業界得以遵循,並維護投資大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