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授:川普不能随心所欲在各地部署軍隊

美國喬治城大學 (Georgetown University) 法學教授 Stephen I. Vladeck 在《紐約時報》撰寫於周二 (7 日) 刊出的評論文章〈不,川普不能隨心所欲地在各地部署軍隊〉(No, Trump Can’t Deploy Troops to Wherever He Wants)。以下為全文翻譯:
美國總統川普不斷升級、試圖把持槍部隊派上由民主黨官員管理的多座美國城市街頭,此舉拋出了一個自《憲法》起草以來法院幾乎一直得以迴避的問題:總統能否憑藉自己捏造的事實,對本國人民動用武裝部隊?
相關法規的文字本身無法直接回答這個問題。但我們的憲政理想,更不用說常識,應當給出答案,而且答案只能是否定的。
與部分川普批評者的說法相反,總統在華盛頓與洛杉磯的作為,以及正在波特蘭與芝加哥醞釀的情勢,並不等於宣布戒嚴。只有當軍方取代文官政府時才構成戒嚴,而非在其之上加以補充。事實上,如果官員與公民普遍同意文官當局已無法充分執行法律,同樣也會普遍同意國會已授予總統動用聯邦軍隊的權力,無論是正規部隊,還是被聯邦化的國民兵人員。
問題在於,許多美國人並不相信總統的說法。我們看著來自波特蘭的照片與影像,並未見到任何所謂「戰火摧毀」的景象。我們翻閱關於芝加哥的新聞報導,看到主要的暴力來自聯邦執法人員,而不是針對他們。直說了吧,關於是否有理由訴諸軍力,存在著事實層面的爭議。正如卡琳 · 英默古特法官在波特蘭案中尖銳指出的那樣(她由川普任命,並在周末裁定派兵缺乏法律依據),總統的行事方式「與事實脫節」。
憲法起草者並不排斥在國內動用軍力。促成 1787 年制憲會議的直接動因之一,正是國家政府在應對「謝司叛亂」(Shays" Rebellion) 方面的窘迫無能。那是一場始於 1786 年夏季、發生在麻州西部的規模相對有限的起事。這事件讓《邦聯條例》下的政體無力顯露無遺,也凸顯了建立更強而有力的中央行政機關的必要性。為此,新憲法明確授予國會這樣一項權力,即「可以調集民兵以執行合眾國之法律、平定叛亂並抵禦入侵」。
當國會在 1792 年首次以成文法確認這項權力時,圍繞著「叛亂」或「入侵」的部分幾乎沒有爭論。立法者關注的焦點在於何時可以出於執法目的動用軍隊。其回應是設定雙重條件:只有在地方當局本身無力或不願執行法律時方可授權此類出動,而且還必須由聯邦法官或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同意總統對情勢的認定。當年通過的這項法規,正是今日所謂《暴動法》的前身。
1794 年,喬治華盛頓總統在動用軍隊平定「威士忌暴動」時,嚴格遵循了上述法定要求。 1795 年,國會取消了事前司法批准的要求,或許出於對後任總統同樣審慎行事的信賴。然而,國會仍對軍隊在國內的使用設定了一系列程序性條件與時限約束。立法意旨不在於讓總統的判斷成為終局結論,而是賦予總統先行處置的權力,在必要時由其他機構提出異議並予以製衡。
直到今年,國會在 230 年前所做的安排一直經受住了檢驗。兩黨總統在境內動用軍隊一事上都格外謹慎,只有在存在明確的事實基礎時才會出手,要麼因為地方當局被騷亂壓倒,要麼因為地方當局拒絕執行民權法律。事實上,直到今年,關於這類權力範圍的司法判例幾乎空白,因為其事實界線從未受到嚴肅檢驗。
川普政府在三方面不斷試探界線。其一,在華盛頓特區,政府以聯邦對哥倫比亞特區國民兵與大都會警察局的獨特管轄為由採取行動,但其所援引的治安主張與司法部的自有統計相互矛盾。其二,在洛杉磯,政府調動數百名海軍陸戰隊員,並將加州國民警衛隊數千名成員聯邦化,理由是地方當局難以維持秩序,特別是在反對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的抗議面前,這說法頗為可疑。其三,如今政府的注意力轉向波特蘭與芝加哥,其中一處是全國最引人注目的 ICE 設施之一的周邊,長期存在著和平抗議。
在加州、俄勒岡州與伊利諾州這幾起情形中,政府正試圖走一條法律鋼索。它援引《美國法典》第 10 編中鮮為人知的條款,將國民警衛隊聯邦化。但該條款只在「總統無法僅憑正規部隊執行合眾國法律」時,才授權進行聯邦化。在未獲地方官員請求的情況下,總統僅能在「非法的阻礙、結社或集會,或對合眾國權威的叛亂,致使合眾國法律無法得到執行」時,動用「正規部隊」。
川普周一威脅稱,如果 「有人正在被殺,而法院在拖我們後腿,或者州長或市長在拖我們後腿」,他將援引《暴動法》。但正因為他至今尚未援引該法,同樣也應否定其對那條較晦澀的國民兵聯邦化授權的依賴。
相反,聯邦政府正試圖憑藉關於這些城市一線情勢的站不住腳的事實主張,來為聯邦化州內外國民兵部隊辯護。
這正是我們以及更重要的法院所面對的:這更像是一場事實之爭,而不是法律之爭。
通常而言,我們的憲制體系透過訴訟來解決此類事實爭議。中立的法官與陪審團聽取法律辯論與事實證詞,進而自行判斷哪些事實已經成立、哪些尚未成立。然而,過去幾天裡,總統的顧問與支持者一直在主張,聯邦法院不應扮演這樣的角色,理由在於在國家安全案件中,總統的事實判斷理應具有終局效力,而且據其所謂在歷史上一直如此。
於是,川普此次派兵舉動真正拋出的法律考題便是:法院能否對總統的主張進行實質審查,還是必須盲目服從?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看到法院對政府論證的相當強硬的反制,既有洛杉磯案中的查爾斯 · 布賴爾法官,也有波特蘭案中的英默古特法官。
毫無疑問,最終將由聯邦最高法院決定。問題將是,總統能否以一場捏造出來的危機為由,將軍隊派進我們的城市。換句話說,爭點將回到在國內動用軍力時,誰來決定事實。這個問題在過去意味著一種情形,那時的總統仍受制於現實、不得不承認現實。而在一個可以把現實扭曲到如喬治 · 奧威爾所言「2 + 2 = 5」的政府之下,它的意義就完全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