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CFC今年5月首度申報 財政部親授SOP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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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今 (25) 日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 112 年度施行,今年 5 月為營利事業首次申報 CFC 投資收益,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投資境外公司,應依下列步驟檢視是否須依營利事業 CFC 制度規定辦理申報:
第一步驟、檢查該境外公司是否為 CFC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為該營利事業之 CFC。營利事業應將其直接持有股權之 CFC 資訊填寫至申報書第 B7 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
第二步驟、檢查 CFC 是否符合豁免規定
若 CFC 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免依營利事業 CFC 制度認列投資收益。但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成立多家 CFC 分散盈餘,如我國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 CFC 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逾 700 萬元者,營利事業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 CFC,依規定認列 CFC 投資收益。
第三步驟、認列 CFC 投資收益
若 CFC 不符合前開豁免規定,營利事業應將 CFC 當年度盈餘,減除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後之餘額,按直接持有 CFC 股權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 CFC 投資收益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 CFC 申報規定,依限辦理申報及檢附相關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有關營利事業 CFC 制度相關法規及申報書表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熱門焦點區點選「CFC 制度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