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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經營權〉彰銀工會喊話 要求台新金儘速出脫彰銀股票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彰銀經營權紛擾長達16年,迄今仍在司法訴訟階段。(鉅亨網資料照)
彰銀經營權紛擾長達16年,迄今仍在司法訴訟階段。(鉅亨網資料照)

彰銀 (2801-TW) 經營權高院更一審今 (21) 日判決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 (2887-TW) 取得經營權,彰銀工會傍晚發布聲明主張台新金今年改選放棄一般董事,顯示無意經營彰銀,應儘速出脫彰銀股票。

高等法院今天就彰銀經營權官司進行更一審宣判,判決財政部與台新金 2005 年締結合約有效,財政部應依約支持台新金取得 4 席一般董事以掌經營權,與二審維持相同見解。

對於台新金更一審勝訴,彰銀工會今天發聲支持財政部繼續上訴,並重申台新金今年改選時放棄在彰銀董事會的法人代表席次,此舉反映台新金無意圖控制彰銀或與彰銀建立密切關係。

彰銀工會表示,台新金既然主動放棄對彰銀的經營管理,那麼投資彰銀股份已不符金融控股公司法要求轉投資公司股票主要目的,台新金應不得繼續持有彰銀股份,呼籲金管會必須立即要求台新金出清彰銀持股。

工會進一步指出,彰銀今年董事改選,台新金持有彰銀 22.55% 股權,以彰銀董事最低當選門檻 10.4% 估算,台新金至少可取得兩席法人代表董事,卻未積極投票選任其所提名的 5 名法人代表人候選人,但又不斷訴訟主張財政部須無限期支持其所提名董事候選人,立場自相矛盾並不合理。

彰銀工會還引述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契約期間應有合理範圍,自台新金 94 年 10 月 3 日取得彰銀乙種特別股,至今已 15 年之久,早已超逾合理期間,表決權拘束契約應無繼續效力,呼籲財政部應繼續上訴,捍衛公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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