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費到底怎麼算?勞動部試算系統一定要看懂
一例一休、加班費等勞基法修正法案今 (23) 日上路,堪稱史上最複雜的加班費計算方式也讓不少企業人資很頭痛,因為新法上路後,加班費計算方式將有 4 種,到底該怎麼計算加班費問題?
勞動條件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指出,如果平時雇主有做好依法給予勞工加班費,現在新法上路,只是多了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對於計算加班費問題,應該不算困難。
至於外界最關心的加班費問題,該怎麼計算?帶您一次學會加班費計算方式。首先新法上路,加班費至少有 4 種,工作日 (平日) 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例假日加班費、國定假日加班費,其中休息日加班費是新規定!
直接進入勞動部的加班費試算系統,點入 http://labweb.mol.gov.tw/
這個試算系統為最常見的勞工加班費情況,在條件設定中填入勞工月薪,平日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若有加班的情事,則分別點選其加班時數,就會跳出像是這樣的圖表。
假設勞工月薪 36000 元,平日每日加班 4 小時、休息日上班並加班、例假日也上班並加班,就會像是這樣的圖表,不過必須注意的是,例假日如沒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發生,雇主違法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之情況,屬於違法事項,另應依法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也因此,扣除例假日出勤上班的情況,假設勞工月薪 36000 元,平日每日加班 4 小時、休息日上班並加班,則會跳出像這樣的圖表。
本就存在於勞基法雇主應給予勞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平日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 40 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 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1 以上。 |
(2)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2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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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法上路後,新增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第 3 項:雇主使勞工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 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1/3 以上。 |
(2) | 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2/3 以上。 |
(3) |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 小時以內者,以 4 小時計;逾 4 小時至 8 小時以內者,以 8 小時計;逾 8 小時至 12 小時以內者,以 12 小時計。 |
(4) |
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3 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 46 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 |
此外還有職場上較少出現的加班費計算情形: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 1 日工資。
例假日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