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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等八部門關於印發《綜合整治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金色財經

來源:中國證監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綜合整治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證監會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中國人民銀行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

國家外匯局

2026年5月9日

(本文有刪減)

綜合整治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防範和打擊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依法依規嚴厲查處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通過個案打擊強化警示震懾。堅持部際央地協作,健全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協同高效的工作機制,強化跨境監管協作。堅持穩妥推進,精準施策,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和風險提示,保護投資者財產安全。堅持舉一反三,建立長效防範打擊機制,強化源頭治理,築牢非法跨境經營風險防波堤防浪堤。

經過2年集中整治,全面取締境外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活動,堅決查處嚴重違法機構,形成嚴打高壓態勢。圍繞非法展業全鏈條開展整治,分階段逐步壓降非法存量境內投資者帳戶及資產規模,實現「堅決取締非法、穩妥清理存量」的整治目標。

二、整治政策要求

(一)整治對象

1.非法跨境經營證券期貨基金業務活動的境外機構。

2.協助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的境內關聯或合作主體,以及招攬、指導境內投資者證券期貨開戶並牟利的境內非法仲介。

3.在境內違法違規發布營銷資訊、非法提供證券期貨開戶等交易服務的網站、應用程序(APP)等網路平台,以及非法發布開戶教程、經驗分享等資訊的境內網路自媒體。

(二)整治業務範圍

境外機構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境內經營證券期貨基金業務,構成非法跨境經營活動,應當依法予以取締。相關主體在跨境經營和投資活動中違反外匯管理、反洗錢、網路安全和資訊管理、個人資訊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一併納入整治範圍。

(三)取締非法跨境經營活動相關工作要求

1.禁止境外機構在境內非法開展證券期貨基金業務相關營銷招攬活動,包括在境內營運網站及交易軟體、發布營銷資訊、推送投資資訊、開展返利營銷活動、宣傳推介和誘導認購境外股票等。禁止網路平台在境內為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提供營銷宣傳、證券期貨開戶通道等便利。禁止網路自媒體賬號在境內發布相關推介引流資訊。

2.禁止境外機構在境內提供非法證券期貨基金業務相關開戶、處理交易指令、資金劃轉等交易服務,包括通過網站、交易軟體及配套服務器等跨境接收和傳輸開戶申請及交易指令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指導或協助境內投資者違規開戶。

3.禁止境內相關主體協助境外機構違法開展營銷活動、非法提供交易服務,以及為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提供網站、交易軟體開發營運、客戶服務等支持服務。

(四)清理非法存量業務相關工作要求

設置2年集中整治期清理非法存量業務。集中整治期內,禁止境外機構為存量投資者在境內非法提供買入交易、轉入資金等服務,只允許單向賣出交易並轉出資金。集中整治期滿後,境外機構要全面關停境內網站、交易軟體及配套服務器,禁止為存量投資者在境內非法提供交易等服務。投資者的財產安全不受整治影響。境外機構要做好與在境內受整治措施影響的投資者的溝通聯繫及其帳戶處置安排,保障客戶財產安全。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開展監測排查。中國證監會帶領完善監測機制,建立非法跨境經營境外機構名單並持續更新。金融管理部門要主動與網信部門建立健全資訊共享、聯合會商等常態化協同監管機制,對相關網路資訊開展實時監測,對重大的問題線索進行通報並做好跟蹤督辦。

(二)強化網路平台和資訊清理。國家網信辦督促境內網路平台完善發布涉非法跨境經營資訊的審核和監測制度,根據金融管理部門通報要求,及時對相關涉非資訊和賬號進行清理處置;對問題嚴重的網路平台及網路自媒體進行嚴肅約談並處罰。電信主管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提供的名單對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涉及的境內網站、APP進行下架或關停。市場監管部門對金融管理部門研判通報的違法廣告進行治理。

(三)加強境外機構等約談督促。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約談非法跨境經營境外機構,督促其嚴格落實整治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確停止非法跨境經營的工作措施、進度安排,做好現有帳戶規範。約談為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提供營銷宣傳等服務的境內相關主體,督促及時整改並清理相關業務。定期跟進落實整治政策要求情況,對整改不到位的及時處置。

(四)開展重點案件調查處罰。中國證監會組織對非法跨境經營境外機構及其境內關聯主體開展調查。調查取證中需要境外金融監管部門配合的,按照協查程序商請支持。對後續發現的其他非法跨境經營機構,適時開展檢查調查,實現快查快處。公安部強化與中國證監會協作,組織指導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主體立案偵查。

(五)堅決處置非法跨境經營活動及其主體。對開展非法營銷招攬、客戶服務、開戶審核等非法跨境經營活動的境內主體,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非法業務的剝離處置。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非法業務活動性質認定、政策解釋等專業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非法機構關閉、營業執照吊銷等。

(六)加強相關跨境證券期貨基金投資管理。金融監管總局約談為境內投資者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投資提供帳戶服務的境內銀行,明確政策要求,中國證監會等有關部門及時向金融監管總局提供有關線索。國家外匯局持續指導和監督境內銀行機構加強外匯資金匯出的合規性審核,配合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打擊地下錢莊等非法跨境資金流出渠道,查處境內投資者非法跨境資金收付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等金融管理部門進一步完善客戶身份審查相關制度,壓實境內銀行機構在境內投資者購匯、跨境外匯轉賬環節的客戶身份盡職調查及交易資訊保存職責,加大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七)強化跨境監管協作。中國證監會統籌做好與境外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與跨境協作,金融監管總局做好配合工作。協調推動境外金融監管部門督促境外機構遵守其適用的境內證券期貨監管法律法規,採取措施保障境內投資者財產安全,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

(八)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帶領開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活動的宣傳教育,指導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做好投資者風險警示。金融監管總局指導境內銀行機構開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投資風險警示,加強金融消費者、投資者個人資訊保護。國家網信辦嚴格把控個人資訊的跨境傳輸。

(九)做好政策宣傳引導。中國證監會聯合有關部門通過多種宣傳解讀方式,亮明政策導向。及時回應投資者關切,宣傳整治目標與內容,引導境內投資者充分認識境外機構跨境展業的非法性,理解支持整治工作。

(十)完善監管制度,引導合規投資。中國證監會推動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引導境內投資者通過港股通、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及跨境理財通等合法渠道開展境外投資。

四、組織保障

中國證監會帶領開展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綜合整治工作。金融監管總局負責金融消費者保護、境內銀行機構監管相關工作。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運用反洗錢系統配合開展有關工作。國家外匯局負責外匯管理相關工作。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依法加強境內相關經營主體登記監管,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相關廣告活動的監管。國家網信辦負責加強網路涉非資訊治理處置。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依法處置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網路應用。公安部負責查處非法經營等經濟犯罪活動。地方人民政府落實防範打擊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的屬地責任。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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