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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爸族」繼承股票繳不出遺產稅該先賣股嗎?股利又要怎麼報稅?國稅局算給你聽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靠爸族」繼承股票繳不出遺產稅該先賣股嗎?股利又要怎麼報稅?國稅局算給你聽。(圖: shutterstock)
「靠爸族」繼承股票繳不出遺產稅該先賣股嗎?股利又要怎麼報稅?國稅局算給你聽。(圖: shutterstock)

台灣民眾持有 ETF 部位創歷史新高,股票及 ETF 在家庭資產中的比重日益增高。當面臨繼承、連續繼承的稅務,特別是股票股利與遺產稅計算方式,因牽涉到股價及基準日,故稅制較複雜;此外,當繼承人面臨鉅額遺產稅卻缺乏足夠現金繳納時,則可選擇「實物抵繳」(賣股),但需為「應納稅額達 30 萬元以上且現金繳納有困難」。

臺北市國稅局 13 日說明,民眾常對短期內連續繼承股票後所獲配股利的遺產稅申報方式感到疑惑。如大雄爸媽先後去世,雄爸死亡前 5 年內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包括股票,將不計入雄媽的遺產總額課稅,以避免同一筆財產在短期間內因連續繼承而重複課徵遺產稅。

至於股利的繼承和課稅,若大雄繼承的股票在「雄爸死亡日後」才配發股利(除權息交易日發生在死亡日後),這筆股利會被視為「雄媽的所得」。按前例,由於這些股利在雄爸往生時還未配發,故未列入他的遺產來課稅。但當雄媽往生時,這些股利就不屬於其繼承自「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範圍,仍應計入雄媽的遺產總額來申報遺產稅。

舉例來說,若雄爸於 113 年 1 月 10 日往生,雄媽繼承了 150 萬股 A 公司股票。在雄媽於 113 年 11 月 10 日往生時,其繼承自雄爸的 150 萬股 A 公司股票,因已繳納遺產稅,可依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但若雄媽於 113 年 7 月獲配該股票股利 3 萬股,這 3 萬股股票股利屬於雄媽的「所得」,且在雄爸往生時並未課稅,故這 3 萬股股利應計入雄媽的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除了股利課稅問題,當繼承人面臨鉅額遺產稅卻缺乏足夠現金繳納時,「實物抵繳」是另一項重要的稅務策略。國稅局指出,使用股票實物抵繳遺產稅有其條件與計算方式。

首先,實物抵繳必須符合「應納稅額達 30 萬元以上且現金繳納有困難」的要件。遺產稅原則上以現金繳納,但如果納稅義務人確實有現金繳納困難,可以申請實物抵繳。此外,依法規定,需繼承人過半數同意或應繼分合計逾 2/3 同意,並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

關於股票價值的計算,無論是計算遺產價值或用於抵繳稅款,皆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收盤價」為基準。這意味著,如果「申請抵繳日」的股票收盤價高於死亡日,繼承人可能因不划算而不願以此價格抵繳。相反地,若股價下跌至低於死亡日價格,繼承人則可能較樂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國稅局對實物抵繳的比例設有規範。股票所能抵繳的金額,是根據該股票價值佔總課徵標的物價值的比例來決定。例如,陳老先生的遺產淨額為 5000 萬元,遺產稅率 10%,需繳納 500 萬元遺產稅。

其中最值錢的台積電股票價值 3000 萬元(以死亡當日收盤價 1000 元計算,佔總遺產的 3/5)。即使陳老先生的遺產稅高達 500 萬元,也只能用台積電股票抵繳其中 3/5,即 300 萬元,剩餘的 200 萬元仍需以現金繳納。

由於股價波動劇烈,當抵稅股價高於被繼承人陳老先生過世當日的 1000 元時,繼承人自然不願意用 1000 元的股價來抵繳遺產稅。

例如,若陳老先生死亡當日台積電收盤價為 1000 元,但申請抵繳日(例如 2025 年 6 月 13 日)股價為 1030 元,甚至更高達 1100 元,雖然法規允許遺產稅可全部用該股票抵稅,但對繼承人而言,以較低的死亡日價格來抵繳稅款,經濟上並不划算,自然會傾向不選擇實物抵繳。相反地,若股價下跌至 900 元,繼承人則較樂意用 1000 元的股價來抵繳遺產稅。然而,法規已限制了可以抵繳遺產稅的比例,不足額的部分仍需以現金繳納。

稅務專家提醒,股票價值波動劇烈,實物抵繳不一定划算,且存在許多不確定性。最好的方法是「預留稅源」,例如透過正確安排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保險,讓保險理賠金在符合實質課稅原則下,有機會成為免稅資產,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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