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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聚好散!國稅局:依離婚協議或判決給付財產、贍養費雙方都「免稅」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好聚好散!國稅局:依離婚協議或判決給付財產、贍養費雙方都「免稅」。(圖:shutterstock)
好聚好散!國稅局:依離婚協議或判決給付財產、贍養費雙方都「免稅」。(圖:shutterstock)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有民眾詢問,與配偶協議離婚,雙方財產分配或給付贍養費,有無涉及課稅的問題。該局說明,夫妻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或贍養費,不課贈與稅,而收取方也不會被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離婚雙方於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宜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間等;若給付超過書面協議所載範圍,且主張超過部分屬離婚約定之給付者,則支付方需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償移轉,並課徵贈與稅。

例如,甲乙二人於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甲將擁有的房產及現金 500 萬元,於離婚後歸乙所有,因此甲乙雙方於離婚後,假辦理房產轉讓登記予乙,乙及轉帳匯入乙帳戶現金 500 萬元的部分,無須課徵贈與稅,乙方增加財產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若給付的內容與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不符者,超過部分應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或損害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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