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管法修正三讀!政院:與核三2號機無涉 經部:核安是最大前提 屆期仍會停機

立法院於昨 (13) 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明定核電廠運轉及延役期限。行政院昨晚回應,修法並無涉及核三廠 2 號機,目前無相關延役評估規畫。核安會表示,若執照屆期後要繼續運轉,須由經濟部及台電針對機組現況評估。經濟部強調核能安全是最大前提,後續仍需待主管機關核安會修訂子法及相關核安檢查要求事項,方能進行評估,而現有運轉執照的有效期限仍為 40 年,故仍需屆期停機。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賦予核電廠延役或重啟的法律依據,明定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 40 年,期滿得申請換發執照,自執照生效日起,最長可延役 20 年。
經濟部指出,核電不同於傳統水、火力電廠只要中止水流或火力燃料的能量輸入就會停止運作,核燃料的連鎖反應一旦啟動就會持續反應,必需透過控制棒及冷卻系統等各項設備外部介入,方能維持核反應穩定可控以確保安全。
核三廠 2 號機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將於 5 月 17 日屆滿,各項設備仍需進行安全評估,若須汰換需進行設備採購,並依據主管機關規範,提出申請與進行核安審查,以確保核能安全為核能使用的最大前提。經濟部在「核能安全」、「核廢料可處理」及「社會有共識」三大前提下,定當督促台電依規定辦理。
因核電廠已運作多年,台電需依國際標準,針對核電廠重要設備及結構物件進行通盤性盤點與檢視 (安全總體檢)、結構設備組件壽期管理、設備汰換更新、針對福島事件安全強化及耐震補強評估,且再運轉計畫需經國際同儕及監管單位核安會等審查,並依審查意見改善通過,單純修法並無法保證核安,亦非使用核電的負責態度。
另核能是否能實際延役或再運轉,尚須考量核廢料處理及社會共識,社會溝通仍是重要的社會工程,其中朝野共同面對核廢的各階段處理非常重要,如低放射性廢棄物經濟部於 2012 年依法選定兩處候選場址,惟地方政府拒絕協助辦理公投,導致無法繼續推動。
經濟部 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告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以研擬高放射性廢棄物立法相關作業,並積極與 NGO 等關切核廢處置之相關團體進行討論,並期望朝野、中央與地方政府及民眾能共同攜手面對核廢處理議題。
因應核三 2 號機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經濟部已請台電預備各項電力供需因應措施,如今年將陸續上線的大型燃氣機組即包含大潭 7 號機、興達新 1 號機、興達新 2 號機及台中新 1 號機,總裝置容量達 480 萬瓩,新增機組遠大於核三 2 號機 95 萬瓩,可確保國人用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