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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寶放貸案二審加重判8年8個月 何壽川:上訴捍衛清白

鉅亨網記者劉玟妤 台北
三寶放貸案二審加重判8年8個月,何壽川:上訴捍衛清白。(圖:shutterstock)
三寶放貸案二審加重判8年8個月,何壽川:上訴捍衛清白。(圖:shutterstock)

永豐集團創辦人何壽川等人被控非法放貸三寶集團等案, 今 (27) 日臺灣高等法院宣判,撤銷一審案決,改依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 8 年 8 月,委任律師余明賢表示,對此何壽川深表遺憾,將繼續上訴以捍衛自身的清白。 

余明賢律師表示,高院判決已經肯認何壽川先生並未收受所謂「不當利益」,也未將永豐金 (2890-TW) 租賃貸款予三寶的資金,以及永豐餘投控 (1907-TW)、元太科技 (8069-TW) 的投資據為己有,沒有掏空公司的事實。  

另外,高院判決也認定,永豐金租賃係以放款收受利息的方式承作三寶貸款,且永豐金租賃承作的利率遠高於銀行,並有要求一定程度之擔保品,因此獲利逾新台幣 20 億元。 

然而,竟又認為貸得資金去投資 1788 大樓所創造收益的 3.56%,應該再分配給永豐金租賃,顯然前後矛盾,也與租賃實務及一般認知相去甚遠。  

余明賢律師表示,永豐餘及元太針對 1788 大樓案投資,是以當時市價 6 折,向破產的美林證券購買釋出的股權,是高利潤、低風險的商業投資,且經過各公司專業經理人嚴謹的內部評估程序,何壽川並未參與,也未曾以任何形式影響各公司決策。 

余明賢進一步說明,永豐餘及元太已全數收回本金,並獲配各 389 萬美元 (約新台幣 1.24 億元) 的投資收益,沒有任何損害。高等法院忽略客觀的事證,認定何壽川挪用永豐餘及元太的資金,用於填補三寶集團收購 1788 大樓股權的資金缺口,實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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