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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投信內稽主管至少副總等級 給予1年緩衝期調整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金管會預告:投信內稽主管至少副總等級 給予1年緩衝期調整。(鉅亨網記者陳于晴攝)
金管會預告:投信內稽主管至少副總等級 給予1年緩衝期調整。(鉅亨網記者陳于晴攝)

金管會證期局今 (20) 日預告修正投信業相關規定,主要有二大重點,一、內部稽核主管除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外,其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二、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由自律規範提升至法令位階。證期局主秘尚光琪表示,將預告 60 天聽取各界意見,預計最快今年底前上路,將給予業者 1 年緩衝期調整。

證期局今天於例行記者會上表示,預告將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之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之 1、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9 條之 2 條文草案。

尚光琪說明,考量內部稽核主管綜理投信事業的稽核業務,其督導稽核工作之良窳對稽核功能之有效發揮扮演重要角色,為強化投信事業稽核功能以有效發揮自律機制,因此參照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0 條,明定內部稽核主管除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外,其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

尚光琪進一步指出,各家投信公司本來就有內部的組織架構,並非將原有稽核主管直接升官即可,有可能現行副總名額已滿,因此,業者必須自己內部評估考量,主管機關也會給予投信業者充足的時間來調整,希望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作業。

此外,現行有關投信事業資訊及通訊設備管理是規範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為強化投信事業基金 (全委) 經理人從事利益衝突交易之防範機制,提升至法令位階,明定投信事業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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