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三讀 上市櫃公司提撥盈餘加薪 KPMG:可激勵基層及保障年輕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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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16)三讀修正通過證交法第 14 條,規定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KPMG 表示,此修正將有助激勵基層員工士氣,並側重於對年輕員工之保障,有助提高公司向心力。但證交法並未言明盈餘應分配股票或現金,未來需與公司法規定一併整體觀察。
KPMG 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丁英泰表示,首先,本條規定「分派酬勞」之部分與公司法 235 之 1 規定類似,公司法增訂時目的即在激勵員工士氣,本次證交法第 14 條增訂,不但可見到對「基層員工」的保障,更增加以盈餘之一定比率「調整薪資」之可能性,可見更側重對年輕員工之保障。
丁英泰指出,但本條規定與公司法高度相似的情形下,未來仍有與公司法規定之調和問題,例如本規定係以年度「盈餘」進行提撥;公司法規定則係以當年度「獲利」狀況進行提撥,在員工分紅已經「費用化」的前提下,章程內容是否需分別規定?另公司法規定章程明訂之酬勞分配方式除依「比率」分派外,尚包括「定額」分派的情形,似較本次證交法第 14 條規定之更為寬鬆。
此外,丁英泰說明,針對分配方式,公司法規定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分配對象尚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在證交法對此均無言明之前提下,未來上市、上櫃公司在本條規定之適用上,可能需與公司法規定一併整體觀察,同時釐清組織策略上得適用本規定之基層員工範圍,基層員工與中、高階員工之酬勞分派比例等,以體系性之方式梳理薪資及盈餘分派政策,以達到攬才留才之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