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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正案Q3送政院 8類保單免強制執行、引入介入權制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右1)。(鉅亨網記者陳于晴攝)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右1)。(鉅亨網記者陳于晴攝)

多名立委日前關切民眾因欠債導致保單遭法院強制執行,建議保障型商品應被排除,金管會保險局邀集各方代表召開公聽會共同研商,火速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依法辦理預告 60 天,草案明定免予強制執行之 8 種保險契約類型,並同步引入國外介入權制度,預計第三季送行政院,後續修法通過時程要看行政院及立法院,不過,在這過渡期間,會提供參考原則建議法院參採。

近年保單遭強制解約件數持續攀升,根據 5 月 9 日司法院的報告,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底止,有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權人為要保人的人壽契約,共計 8712 件,約五個季度的時間。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為兼顧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維護保險保障功能,並根本解決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所衍生問題,經邀集專家學者、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產、壽險公會代表共同研商,本次保險法草案共計新增 2 條,修正 3 條,刪除 1 條。

蔡火炎說明,希望執行機關了解,債務人買保險並不是要為了逃避債務,多數是有自身或家屬生活保障的需求,若發生事故時,希望酌留基本保障;至於引入行使介入權的主要目的,當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要保人家屬認為這張保單繼續維持對於將來權益維護是有幫助的,即可透過書面同意,也就是說,在保單解約金的額度內,可來幫忙償還債務,介入權人就能取代要保人的地位,成為該保單的要保人。

其中,修正條文第 174 條之 2,增訂免予強制執行的保險契約類型,明定無解約金、解約金甚微、可提供維持生活經濟安定的基本保險保障或酌留最低生活費用,或保險法有明文規定不得終止的保險契約,其所生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包括:財產保險契約、健康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一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以外人壽保險契約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之保險金額未逾新台幣 100 萬元額度內者、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人身保險契約單筆解約金未逾新台幣 10 萬元額度內者,以及該等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的保險給付或在一定額度內者,共計 8 類型。

修正條文第 174 條之 3 則是增訂介入權制度,定明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經扣押時,具名指定之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未具名指定受益人時之被保險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得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於向執行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所指定之債權人,在解約金額度內支付,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保險人後,介入保險契約,取得要保人之地位。

蔡火炎說明,於本次保險法修正前,為利執行機關就健康保險等保障型保險契約不予強制執行,金管會已完成保險契約強制執行參考原則建議,以及保險契約險種歸類參考表,近日將提供司法院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參考,以期簡化作業流程並減輕負擔。

金管會強調,本次保險法草案的修法效益,包括完善法制、提升消費者權益,使要保人在受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保險契約時,仍得維持一己及家屬生活經濟所必需之保險保障,發揮保險安定社會之功能。金管會前主委黃天牧於 4 月中旬在立院備詢時表示,這是與基本人權相關的事項,金管會非常重視,「若司法院不做、金管會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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