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季〉幫爸媽省荷包!112學年度子女住校或租屋支出可列舉申報 每戶上限12萬元
Tag
納稅人請注意,收據要記得拍照或影印!若有子女在外求學,於 112 年度學校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在校外租屋支付的租金支出,可於今(113)年 5 月份辦理 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憑單據列舉申報,每戶可申報上限為 12 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房屋租金支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12 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兒子就讀國內甲大學,112 年度註冊繳交宿舍費 1.5 萬元,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每人每年扣除額以 2.5 萬為限)列報部分,且亦無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憑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1.5 萬元;若在校外租屋,則請提供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證明影本作為佐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