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
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7 月 1 日上路。
據《新華社》周二(19 日)報導,《條例》共 7 章 53 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細化和補充經營者義務相關規定。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產品處理、禁止虛假宣傳、明碼標價、使用格式條款、履行品質擔保責任、消費者個資保護等義務做了細化規定。補充了經營者關於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義務規定。
二是完善網路消費相關規定。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經營者採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直播營銷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三是強化預付式消費經營者義務。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品質,不得任意加價。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繼續履行義務或者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餘額。
四是規範消費索賠行為。規定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存在不影響商品或者服務品質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對於透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賠償或者敲詐勒索經營者的,依法予以處理。
五是明確政府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職責。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職責。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消費投訴、舉報,開展消費預警和風險提示,增強監督檢查和執法力道,及時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