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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3-2期選商規則拍板 CCPA繳交期限放寬至18個月

鉅亨網記者劉玟妤 台北
離岸風電3-2期選商規則拍板,CCPA繳交期限放寬至18個月。(圖:REUTERS/TPG)
離岸風電3-2期選商規則拍板,CCPA繳交期限放寬至18個月。(圖:REUTERS/TPG)

經濟部昨 (23) 日晚間公告,區塊開發第 2 期「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除拍板第 2 期選商機制外,確定爭取額外容量的業者與兩家企業以上簽署購電合約 CCPA,繳交時程放寬至 18 個月。 

3-2 期選商規則主要的調整內容,包含依序位優先順序,給予不同容量上限,最大獲配容量達 900MW,股東相同之申請人以不同風場包裹提出單一申請案需符合海域空間充分利用三項原則。 

另外,開發商投標時附上兩家以上企業集團簽訂的購電合作意向書 (LOI) 證明可獲得額外增加 100MW 容量,並於簽訂行政契約後 18 個月內貨融資到位後 1 個月內提交 CCPA。 

產業關聯方案項目與數量共有 24 項,改由開發商自行選擇,70 分為基本門檻,總分則拉高至 120 分。選用本國籍的施工船舶、運維技術及營運期環境監測服務等,應檢附「優先承攬協議」以及「補分方案」。 

新增分批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彈性機制,申請簽訂行政契約前,繳納至少 50% 之履約保證金,剩餘數額於簽訂行政契約後 12 個月內,或專案融資到位後 1 個月內取其前繳納。 

行政契約部分,新增「有條件給予併網一年彈性」機制與展延條件,需要符合產業關聯方案中的「兩條件」,包括風力機機艙與葉片於完工併聯年度的第 1 季完成首件生產,以及在所定完工併聯日前達成「所有風力機組水下基礎設置」。另外,納入國內外施工船舶量能不足可作為不可抗力、不可歸責事由。 

經濟部指出,選商收件截止調整至 2024 年 4 月,並預計在 2024 年 5 月公告第 2 期的選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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