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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2026接軌IFRS17、ICS 金管會訂出三大寬容措施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保險業2026接軌IFRS17、ICS 金管會給予三大寬容措施。(鉅亨網資料照)
保險業2026接軌IFRS17、ICS 金管會給予三大寬容措施。(鉅亨網資料照)

為了協助保險業者於 2026 年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公報「保險合約」(IFRS17) 及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TW-ICS),金管會今 (23) 日公告三項寬容措施,除了給予 15 年超長的過渡期外,高利率保單也給予 50 基點的利率貼水,並分 15 年認列淨資產影響數,盼減輕業者增資壓力。

金管會指出,我國自 2013 年起開始逐號完全適用 (Fully Adoption)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經參酌 IFRS17 公報第 36 段有關「折現率應反映保險合約之貨幣時間價值、現金流量特性及流動性特性」的規定,就我國壽險業於 2004 前銷售的保單,其銷售時的責任準備金利率達 6% 以上,遠高於現時利率。

但由於我國的特殊狀況,金管會經考量其具低流動性特性,因此,訂定該高利率保單全期平行疊加 50 基點 (bps) 之流動性貼水,以符合公報精神,並同步適用於 TW-ICS,以強化業者面臨市場利率波動的財務韌性,也有助業者順利接軌 TW-ICS。

此外,考量利率風險為我國壽險業主要風險來源,而接軌後利率風險衡量標準將提高,對業者將是一大挑戰,金管會為循序漸進導入,我國 RBC 制度自 2021 年起,以接軌時利率風險計提達 TW-ICS 利率風險 50% 為目標,逐年強化業者對利率風險的資本計提。

金管會參考國際接軌經驗,以及我國業者利率風險計提情形後,訂定利率風險於接軌日起分 15 年自 TW-ICS 利率風險的 50% 線性遞增至 100%。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保險業接軌二制度時,因高利率保單的責任準備金利率高於現時利率,產生負債面的不利影響;另美國聯準會自去年 3 月迄今共升息 21 碼 (5.25%) 及我國中央銀行也於同期間內升息 3 碼,對資產面評價產生不利影響。

金管會整體考量業者接軌的負擔,訂定於接軌日起分 15 年認列淨資產影響數,即資產及負債分別按公允價值認列之淨影響數。

金管會表示,接軌國際二制度後,將定期每 5 年依業者實際執行情形進行制度檢討,同時持續關注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 (IAIS) 所公布國際制度的最新發展,配合調整修正;若整體金融情勢於接軌國際二制度前後發生顯著變化,也將適時進行相關制度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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