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想以公積配息有但書 且須跟金管會討論
金融股向來是存股族最愛,但許多金控恐面臨明 (2023) 年發不出股利的窘境,有金控提出研議以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來配發股利,此舉是否可行備受矚目,對此,金管會今 (22) 日表示,金控若要以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有但書,且須跟金管會溝通討論。
銀行局主秘侯立洋表示,針對金控發放股利有三點說明,一、金控公司應依照法定資本要求規範、整體經濟環境變化、業務發展計畫、債權人及投資人保護等因素,審慎評估長期資本規劃與股利發放政策,以維持公司資本充實及財務結構健全。
二、對於金控旗下子公司,若要以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來分派現金股利,早在 2012 年,就已請銀行公會轉知本國銀行,就現金股利的發放基礎,應以當年度獲利為原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提列之目的主要是運用於風險承擔,若將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放現金股利,恐影響銀行的風險承擔能力,不利健全經營,要求銀行若要以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配股,須先函報金管會。
此外,銀行財、業務健全標準要符合銀行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的銀行,才能向金管會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分派現金股利,且保險業及證券期貨類也都有類似規範。
侯立洋說明,依據銀行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分配現金股利後,法定盈餘公積須達到實收資本總額的 75%、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的資本適足率扣掉現金發放後要達到 12.5%、第一類資本適足率要達到 10.5%、最近金檢沒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逾期放款列報不實、或非授信資產損失準備提列不足情形;董事會通過盈餘分配時,上月底的自行申報逾放比不得超過國銀平均數與 1.5%,備抵呆帳覆蓋率也須達到國銀平均數與 80% 以上;董事會通過盈餘分配的前一年內,未遭罰 100 萬元以上處分等,但獲具體改善或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金控集團的資金來自社會大眾,金控公司為子公司經營風險的最終承受者,其健全經營攸關大眾權益及金融安定,股利政策應穩健,金控公司應該參酌上述意旨,來考量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提列之目的,以審酌是否適合用於現金股利的發放,金管會也會適時了解各金控增資、發債、轉投資等財務結構,且密切關注各金控的股利政策。
侯立洋強調,過去的實務上不曾有金控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來配發現金股利,若未來有金控公司擬以此方式發放現金股利,須要先跟金管會討論。至於富邦金今年是資本公積轉增資,且是配發股票股利而不是現金股利,因此不須金管會同意。
證期局表示,證券商部分,也是在 2012 年發放相關函令,若要以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要在股東會之前申請核准,金管會將審查包括:配發股利後資本適足率仍要維持 250% 以上、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資料必須無保留意見、不能有累積虧損、最近三年不得有重大裁罰等是否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