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安泰銀合併案勝訴 國票金不排除重啟談判
國票金 (2889-TW)、安泰銀 (2849-TW) 在去 (2021) 年 10 月 14 日經雙方董事會通過合併案,由於契約效期一年,設有自動終止機制,國票金今 (12) 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本次未能在所簽定的股份轉換契約期限內完成併購程序最後一哩路,深表遺憾。將持續努力與董事會溝通,積極尋求併購機會,擴大經營版圖,不排除重啟與安泰銀合併案的談判。
新聞稿全文如下:
國票金控與安泰銀行股份轉換案,於去年底依據金控法 26 條規定,雙方分別經董事會通過召集股東會,在均無股東聲明異議情況下,股東會經特別決議,高度比例贊成本次併購案,雙方合意通過所簽訂之股份轉換契約,並向主管機關送件申請。惟主管機關以國票金控董事會未有高度共識且有訴訟爭議,核予緩議。
國票金控公司總經理蘇松輝表示,將銀行業務納入集團業務範疇為本公司既定之發展方向,符合公司最大利益,且為絕對多數股東所支持,對於部分董事成員之不同意見,本公司充分予以尊重,但在遵法的程序上向來秉持最嚴謹的態度,經內部法遵單位及外部法律顧問,重重檢視,完成法定程序。國票金控長期以來恪遵主管機關產金分離政策下之股東結構,於併購案取得高於法令規定之董事會同意表決權數,為現實上之困難,本次未能在所簽定之股份轉換契約期限內完成併購程序最後一哩路,深表遺憾。將持續努力與董事會溝通,積極尋求併購機會,擴大經營版圖,在評估適當條件及程序下,未來亦不排除與安泰銀行重啟談判之選項。
由於少數股東主張本案有金控法 45 條之適用,而提起董事會決議及股東會決議合法性訴訟,致併購程序延宕,在商業法院積極審理下,該等訴訟案已於今日宣判,由本公司取得勝訴,確認國票金控與安泰銀行之股份轉換案,無金控法 45 條之適用,股東會程序及決議均合法有效。
國票金控感謝商業法院秉持公正客觀與專業,積極審理,速審速決,樹立典範。為金控法適用範圍、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認事用法等,建立依循標準,有助於未來金融同業併購案件減少不必要的紛爭,對國內金融整併業務具有重大貢獻,商業法院此一判決雖為本公司之一小步,但卻是金控史上之一大步,深具指標意義。
商業銀行是金控公司的基石,擁有金流平台,最齊全的金融產品線,提供給客戶完整而多元的金融服務,在金融市場動盪之際,更顯示商業銀行的穩健特性,本公司將繼續以全體股東最大利益為優先考量,穩健發展,強化資本結構,為擴大經營版圖及規模經濟,持續尋求可能之併購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