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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旅宿業者領悠遊國旅獎助款 應報繳營業稅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北區國稅局:旅宿業者取得悠遊國旅獎助款 應報繳營業稅。(鉅亨網資料照)
北區國稅局:旅宿業者取得悠遊國旅獎助款 應報繳營業稅。(鉅亨網資料照)

為振興國內觀光旅遊,政府自 7 月 15 日起推出國旅補助專案,每晚住宿補助 1300 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旅宿業者取得由政府補助的 1300 元,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表示,國旅補助專案獎勵對象為旅客,並由參與獎助活動的合法旅宿業者,針對符合獎勵資格的旅客,在現場辦理住宿時直接給予住宿費用折抵,再由業者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核撥款項。

北區國稅局指出,旅宿業者提供旅客住宿所收取的費用,應包含「住宿費」的獎助款及旅客自行支付折抵後房價金額,均屬住宿房價收入,使用統一發票的旅宿業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來說,甲君在 7 月 28 日入住 A 大飯店,其住宿費用共 4500 元,A 飯店在結帳時確認甲君符合國旅補助資格,而直接折抵房價 1300 元,並向甲君收取 3200 元住宿,因此 A 飯店除開立住宿費統一發票 3200 元外,由政府補助的 1300 元,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提醒,參與獎助活動的旅宿業者,經自行檢視後,如發現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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