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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單交易納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疇 6/30日前主動申報繳可免罰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財政部拍板,預售屋紅單交易納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疇。(鉅亨網資料照)
財政部拍板,預售屋紅單交易納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疇。(鉅亨網資料照)

財政部今 (26) 日發布核釋,7 月 1 日起,轉售預售屋紅單交易所得將納入房地合一稅,最高可課徵 45% 稅率,且回溯至 110 年 7 月 1 日後的交易也適用,但只要在今 (111) 年 6 月 30 日前主動完成補報繳稅款與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為遏止房市投機炒作,財政部自去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 2.0,稅率最高可達 45%,而為呼應外界對於預售屋炒作的聲音,財政部近期也拍板將紅單交易列入房地合一稅 2.0 的課稅範圍。

換言之,只要是 110 年 7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所交易的預售屋與其坐落基地將視同房地交易,稅率最高可達 45%。

財政部表示,關於紅單交易性質,經洽詢內政部意見,不動產業者與預售屋買受人不論簽訂預售屋紅單 (買賣預約) 或買賣契約書 (本約),兩者都是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的契約行為。

財政部指出,預售屋買受人將紅單轉售他人,依民法相關規定仍屬有效者,其交易日期在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才符租稅公平,並有效落實房地合一稅 2.0 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之立法意旨。

另外,預售屋買受人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3 第 6 項規定轉售紅單,經主管機關依規定科處的罰鍰,在計算交易所得時,亦不得自該課稅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提醒,預售屋買受人如在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至本令發布日前有轉售紅單,並於 111 年 6 月 30 日以前完成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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