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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嚴峻 財部:隔離者綜所稅、營所稅申報可延至6月底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財政部表示,受疫情而需隔離者,綜所稅與營所稅可展延至6月底。(鉅亨網資料照)
財政部表示,受疫情而需隔離者,綜所稅與營所稅可展延至6月底。(鉅亨網資料照)

國內疫情嚴峻,考量部分民眾可能需居家隔離,財政部今 (26) 日表示,只要是繳納期間內因疫情接受治療或隔離者,可在展延期限內檢附證明申請展延,其中綜所稅與營所稅最長可延長至 6 月 30 日。

因應疫情避免報稅造成群聚,財政部曾在 2020 年、2021 年宣布將當年度綜所稅申報期限延長一個月至 6 月 30 日,隨著 5 月報稅季到來,在國內確診人數持續攀升的情況下,今年報稅是否仍展延一個月,成為市場關注議題。

財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10 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

財政部表示,如果因疫情必須接受隔離治療或是隔離者等特定對象,報稅期間可主動延長,其中 110 年度的綜所稅與營所稅可展延至 6 月 30 日止。

而適用查定營業稅的小規模營業人,以及按月課徵營業稅的特種飲食業者,繳稅期限到 5 月 10 日,但如果因疫情治療或隔離者,則可展延到 5 月 31 日。

至於 111 年度的使用牌照稅,繳稅期限可展延至 5 月 31 日止;房屋稅繳稅期限可展延至 6 月 30 日止。

財政部表示,適用展延對象如果在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或隔離者,其申報繳納期限可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的次日起展再延 20 日。

至於適用展延的對象,不必事前提出申請,只要在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製發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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