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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企併法通過前 無形資產可能無法攤銷費用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KPMG:留意企併法通過前 無形資產可能無法攤銷費用現象。(鉅亨網資料照)
KPMG:留意企併法通過前 無形資產可能無法攤銷費用現象。(鉅亨網資料照)

財政部發布併購商譽認列新規範,新增「可辨認無形資產檢查表」填列,KPMG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表示,企併法修法通過前,可能產生收購成本分攤後所剩餘的商譽價值可以攤銷費用,而其分攤過程中產生的可辨認無形資產,卻無法攤銷費用之現象。

KPMG 表示,商譽為併購成本減除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餘額,是剩餘價值概念,新規將更為呼應會計準則及評價準則精神。

陳志愷指出,企業併購應予辨認的無形資產,除法律所規定者外,依據本次發布之規範,還包括行銷相關、客戶相關、文化創意相關、合約相關及技術相關等無形資產,不論是否列於被併購公司財務會計帳載上,都需要加以辨認及評價。

陳志愷指出,無形資產不完全屬於現行所得稅法第 60 條所列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範圍,欠缺稅務處理之法律依據,故為解決此一問題,因此有企併法之修法提出。

KPMG 表示,企併法修正草案乃增訂第 40 條之 1,針對企業併購產生之可辨認無形資產,再增加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及電腦軟體。

其中「營業秘密」依據營業秘密法,為符合非一般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經濟價值及已採取保密措施之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資訊,則對於所得稅法第 60 條以外的可辨認無形資產,如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仍可依據企併法之規定攤銷費用。

陳志愷表示,考量企併法修法所欲達成兼顧促進企業以併購方式加速投資及營造合理租稅環境目的,而為現時所得稅法無形資產稅務處理所應銜接之重要環節,在立法上應儘速完成修法,或能有條件地溯及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更加符合整體法規制度應予連帶處理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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