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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與關係人交易重大資產需經股東會點頭 預計明年Q1上路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金管會擬修法,要求上市櫃公司與關係人的重大交易要經股東會通過。(鉅亨網資料照)
金管會擬修法,要求上市櫃公司與關係人的重大交易要經股東會通過。(鉅亨網資料照)

上市櫃公司未來與關係人進行重大資產交易,必須先過股東會這一關。金管會今 (2) 日公告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未來上市櫃公司要與關係人進行資產交易,只要交易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 10%,必須先經股東會通過,相關辦法預計明 (2022) 年第一季上路。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相關條文修正是為強化關係人交易管理並保障股東權益,經參考國際主要證券市場規範及「2020 年亞洲公司治理報告(CG Watch 2020)」等外界建議事項進行修正。

蔡麗玲表示,未來公開公司或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的子公司,只要是跟關係人進行資產交易,該筆交易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總資產達 10% 以上,公司必須將相關資料提交股東會,並經股東會通過後才能進行交易。

但如果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是其子公司彼此間的交易,則可不必提報股東會決議。

根據金管會統計,去 (2020) 年上市櫃與興櫃等公司所公告的關係人交易案共 1554 筆,其中交易金額超過總資產 10% 的有 36 筆,主要大多是不動產交易。

此次修法也包含「外部專家出具意見書」與「放寬資訊揭露」等部分,其中外部專家意見書部分,考量外部專家所屬各同業公會對相關業務之辦理定有自律規範,為明確外部專家應遵循程序,明定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除應依現行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承接及執行案件時應辦理相關作業事項外,並應遵循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辦理。

在放寬資訊揭露規定部分,考量國外公債商品性質單純,且債信通常較國外普通公司債為佳,另指數投資證券 (ETN) 與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的商品性質類似,因此放寬以投資為專業者於初級市場認購國外公債、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得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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