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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落日倒數 台商搶搭末班車考量這四點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為期兩年的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即將落日。(鉅亨網資料照)
為期兩年的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即將落日。(鉅亨網資料照)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落日倒數計時,帶動資金連續兩個月匯回金額突破百億元,會計師分析,資金匯回攀升主要受四大原因影響,包括:資金所得年度難以認定、稅率優惠、海外運用限制變多,加上專法落日後即將登場的 CFC 等因素促使台商加快回流腳步。

距離專法 8 月 14 日落日還剩不到一個月,依據財政部最新統計表,境外資金申請並實際匯回金額共計 2536 億元,且最近一個月實際匯回金額約 135 億元,高於前 22 個月平均數約 23%,是實施一年後連續二個月超過百億元的匯回金額,顯見台商有意趕在落日前適用台灣首次實施的租稅赥免法案。

KPMG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葉建郎說,申請適用資金回台專法的主要原因有:一、境外資金不易釐清所得年度,難以認定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未逾核課期間的各年度綜合所得稅或基本稅額;二、具有稅率上的優惠;三、境外公司金融帳戶的審查趨於嚴謹,導致台商資金在境外運用受到許多限制;四、對於專法落日後即將日出的 CFC 法案,存有國稅局查核的不確定性。

葉建郎說明,CFC 法案是基於租稅公平暨避免稅基侵蝕原則,當持有境外公司股份或出資額合計逾 50% 或具重大影響力,且境外公司所在地區所得稅率未逾我國稅率 70%,或境外公司對於境外所得不課稅或僅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者,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遞延境外所得在台課稅義務而擬定的新制。

葉建郎指出,CFC 也是各國常見的反避稅制度之一,財政部依據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三讀時,立法院所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現正審慎評估規劃營利事業及個人 CFC 制度之施行日期。

根據 CFC 法令規定,原則上是以實施以後年度所產生的盈餘開始適用,惟因境外公司大多設立於所謂免稅天堂,無實質營運,如非屬控股目的,例如賺取貿易利潤,仍應留意相關利潤配置合理性。

葉建郎提醒,CFC 制度實施後,依據相關適用辦法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有一定資訊揭露及文件檢附之義務,為免日後可能的稽徵查核,可考慮在今年 8 月 16 日前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申請適用資金匯回專法,同時在期限內開戶並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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