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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華藥仲裁案〉撤仲聲請遭駁回 向德國最高法院提上訴

鉅亨網記者沈筱禎 台北
左至右為藥華藥執行長林國鐘、董事長詹青柳及總經理黃正谷。(鉅亨網資料照)
左至右為藥華藥執行長林國鐘、董事長詹青柳及總經理黃正谷。(鉅亨網資料照)

藥華藥 (6446-TW) 與歐洲合作夥伴 AOP 間的仲裁案持續延燒,上周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駁回藥華藥的撤仲聲請,藥華藥今 (31) 日公告,已委請律師向德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藥華藥、AOP 雙方對於治療真性多紅血球症 (PV) 新藥在臨床試驗、藥證、供貨上出現分歧,並延伸出仲裁案。去年 10 月藥華藥被判定需支付 AOP1.42 億歐元、約新台幣 48 億元;藥華藥為維護公司權益及反制 AOP,去年 11 月向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提出撤銷仲裁案。

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本月作出宣示,駁回藥華藥的撤仲聲請;藥華藥則委請律師於德國時間 3 月 30 日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並強調,此事對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回顧雙方仲裁案,藥華藥 2009 年與 AOP 簽訂 30 年授權合約,把自行開發的 P1101 授權給 AOP,依照合約,藥華藥負責藥品製造,AOP 則負責臨床試驗、藥證申請及取得藥證後行銷權利,授權歐洲地區。

藥華藥認為,AOP 後續未依合約提供臨床資料,2017 年底向 AOP 終止合約;AOP 則在 2018 年 4 月向國際商會提出仲裁,主張合約仍然有效,要求 4.81 億歐元賠償,後續依據仲裁結果,藥華藥與 AOP 的授權合約依然有效;藥華藥應支付 AOP 約 1.42 億歐元及基礎利率外加 5% 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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