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祭三項大同條款 股務委外後不能再收回自辦 3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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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公司派為保經營權,在去 (2020) 年 6/30 自辦股東會引發爭議,金管會當時即裁處大同不得再自辦股務,金管會今 (23) 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處理準則」,包括明訂上市櫃等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委外辦理後,不能再收回自辦等三項股務改革,預計 3 月上路。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為配合公司法、公發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及民事訴訟法等規定的修正,並依據「公司治理 3.0 - 永續發展藍圖」規劃,研擬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以強化股務作業的品質、中立性及提升電子投票結果的資訊透明度等措施。
此次修正重點包括:一、考量股務事務委由專業代辦機構辦理已為國際趨勢,為使股務單位規範的適用及管理趨於一致,明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的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不得收回自辦。二、明定由金管會指定的集保公司,定期辦理股務機構的評鑑制度,並自 202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三、明訂自辦股務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受金管會處分後,應在二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無代辦股務機構承接或金管會認為有必要時,由集保公司指定股務機構承接。
蔡麗玲表示,2013 年起,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就要求新掛牌公司,股務只能委外,由於現行規定未明訂「委外不能改為自辦」,金管會擔心未來會有人申請恢復自辦,因而明訂委外後不可收自辦,股務委外跟自辦最大差別是,委外會相對客觀。
金管會統計,目前共有 72 家公開發行公司為自辦股務,占全體上市櫃、興櫃企業比重約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