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應大法官釋憲 財部:社福機構免牌照稅車輛不再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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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大法官第 798 號釋憲,財政部賦稅署今 (27) 日宣布刪除「同一行政區域內的總分支機構合計共 3 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換言之,即日起同一個財團法人的社福機構免徵牌照稅車輛數不必再合併計算。
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規定,經核准且已立案的社福機構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每一個團體或機構可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最多以 3 輛為限。
但財政部卻分別在 2003 年與 2016 年發出函釋,將 3 輛限制的規定延伸為「同一個法人社福團體或機構,在同一行政區內的免稅車輛數目需合併計」,此一規定在去年底遭大法官宣告違憲。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樓美鐘說,因應大法官釋憲,財政部自即日起,將刪除廢止違憲的相關解釋函令,也就是說,只要是隸屬於同一個財團法人轄下的社福機構,免稅車輛不必再合併計算,可各自擁有 3 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樓美鐘表示,根據大法官釋憲,財政部先前發出的函釋稱「每一團體與機構以 3 輛為限」,徒增法律所無的限制,此一函釋違反憲法第 19 條的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
樓美鐘進一步指出,如果是去年 12 月 31 日大法官公布釋憲結果時,當時還未確定的申請案件,只要還沒被否准且符合相關條件者,都可依法享有免稅優惠;而若是先前申請遭否准者,則可再次重新申請免徵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