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禁令15日生效 律師提醒留意三類供美產品須審慎應對
美國對華為制裁禁令 15 日即將生效,律師提醒,面對美中兩強對立台灣企業需要仔細評估,包括供應給美國的成品、半成品甚至是未經測試的商品都要審慎應對,出貨前最後透過合約妥善規劃產品的法律責任,確保雙方達成共識。
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 8 月公布聯邦公報中《最終條例》,擴大美國以外的適用範圍、終止臨時通用許可,並且新增實體清單的限制對象,進一步加強針對華為與關係企業的限制。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張家健表示,從台灣企業角度來看,如果廠商已經知悉交易中的任一方是實體清單上的企業,而交易產品又是受管制的產品,則廠商就須先取得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的許可證,才能跟實體清單上的企業進行交易,否則一律禁止。
在交易限制對象部分,張家健指出,如果台灣企業已經「知悉」實體清單上的企業是這項在美國以外所生產的產品的交易參與者,包括購買方、中間收貨方、最終收貨方或是最終使用者,則台灣企業就不得在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口、再出口或轉運這些在美國以外所生產的受限制產品。
張家健說,根據美國 EAR 規定,「知悉」是指包括主動瞭解所掌握的那些既存狀況以及相當確定會發生的情況,同時也包含意識到、被動得知的情況,並可藉由有意識地忽略已知事實而推定成立。
在交易產品限制部分,張家健表示,這次受限制的主要有三大類商品,包括在美國以外的地方生產,而該產品是美國出口管制分類編碼 (The 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 ECCN) 特定範圍內的技術或軟體產生的直接產品。
其次則是美國以外的地方生產,而生產該產品的廠房或廠房的主要組成本身是 ECCN 範圍內的技術或軟體 產生的直接產品,以及在美國生產受 EAR 限制的項目。
至於交易範圍限制針,張家健說,如果台灣企業知悉,美國以外生產的產品將被納入或用於生產或開發由實體清單上的企業所生產、購買或訂購的任何零件、部件或設備,那麼台灣企業就不得在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口、再出口或轉運這些在美國以外所生產的受限制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