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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彰銀案歹戲拖棚 曠日廢時官司恐拖垮兩大股東競爭力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彰銀案歹戲拖棚,曠日廢時官司恐拖垮兩大股東競爭力。(鉅亨網資料照)
彰銀案歹戲拖棚,曠日廢時官司恐拖垮兩大股東競爭力。(鉅亨網資料照)

纏鬥歷時 16 年之久的彰銀 (2801-TW) 經營權之爭,在財政部與台新金 (2887-TW) 雙方各執一詞下迄今尚未落幕,從最新出爐的判決結果來看,包括台北地院、高等法院都認定彼此契約關係存在,公股與台新金或許應該思考,怎樣取得共識讓事件儘早落幕,讓彰銀擺脫經營權包袱,提升本業競爭力。

彰銀經營權民事訴訟更一審判決日前出爐,維持與二審相同見解,也就是「彼此契約關係存在,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經營權」,原告台新金再度扳回一城,被告財政部則依法提上訴。

彰銀改選自從 2014 年官民股撕破臉後,雙方持續處於對峙狀態,原告台新金主張契約關係存在,要求財政部必須履約支持其取得經營權;財政部為避免彰銀遭合併,集結公股大買彰銀,捍衛董事會席次,雙方 6 年來幾乎各說各話,毫無交集。

從 2014 年以來,財政部雖如願守住經營權,可主導彰銀業務發展,但由於台新金仍是持有彰銀 2 成以上股權的大股東,在兩大股東互相牽制的情況下,讓彰銀近年來發展相對緩慢,包括獲利表現、資產品質指標幾乎都落後其他公股銀行。

台灣金融業積極尋求翻身與轉型,各業者無不卯足全力拓展海外市場、強化獲利引擎,並且因應時代趨勢導入科技元素,各項業務發展樣樣都要龐大資本因應,但比起其他同業,彰銀長年受限於大股東失和,不僅業務發展落於人後,就連想增資強化資本,也受限於大股東緣故始終處於空談階段。

從法律角度來看,最高法院三審合議庭主要是審理一、二審的判決所引用法律是否違誤,不再就事實證據進行調查,換言之,在最高法院定讞前,極有可能反覆發回高院更審,讓彰銀官司陷入遙遙無期的訴訟纏鬥。

解鈴還須繫鈴人,或許當初先釋出公開招標的財政部該思考,除了依法上訴捍衛公股權益外,有無其他解套方式,坐下來與台新金好好談,讓雙方可以圓滿落幕,讓彰銀擺脫股東拉扯泥濘,重回競爭軌道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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