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石礦案上訴遭駁回 台泥:依法完備條件8年才動工責任不在企業

台泥 (1101-TW) 花蓮金昌石礦案上訴遭到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台泥今 (10) 日發出聲明,強調金昌石礦花了超過八年時間、至少向六個機關,完備所有合法開發應具備之一切核可條件才開始動工,因此「通過環評 8 年才動工」,責任並不在企業。
回顧台泥金昌石礦案,在 2009 年通過環評,接著依照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國有財產法、礦業法等要求,向各級行政機關完成各項流程,總共耗時 8 年,完備所有合法開發應具備的一切核可條件後,才開始動工,期間也做好環現差,不過,當時的主管機關環保署表示無提環現差之必要。
但台泥金昌石礦案動工後,有環團主張,已超過環評 3 年效期,狀告行政院請求判決撤銷不當裁示,在經歷訴願、行政訴訟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 5 月判決,撤銷行政院訴願決定,要求金昌石礦必須補送環現差報告,台泥當時認為行政程序不合理,依法提出上訴,但昨 (9) 日遭到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對此台泥除了表示遺憾外,也強調在 6 月 8 日也已針對金昌石礦主動進行環現差審查,讓產業、社會、工業不再衝突對立;而 7 月 1 日行政院環保署召開金昌石礦環現差報告專案小組初審會議,決議讓台泥針對委員提出的各項詢問與建議再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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