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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訊經營權之爭〉公司派聲請禁止6/1股臨會敗訴提抗告 再遭高院駁回

鉅亨網記者彭昱文 台北
友訊公司派提出抗告,再遭高院駁回。(示意圖:友訊)
友訊公司派提出抗告,再遭高院駁回。(示意圖:友訊)

網通廠友訊 (2332-TW) 公司派向法院聲請,禁止鍾祥鳳、馮忠鵬在 6 月 1 日召集股臨會,遭地院駁回後,公司派不服再提抗告,29 日再遭高等法院駁回。

公司派此次以浦聚投資以及董事長胡雪等名義提出抗告,主張鍾祥鳳、馮忠鵬 - 二人,因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導致獨立董事資格被解任,無權召集股東臨時會,召集程序有重大瑕疵,侵害股東權益,影響公司營運,聲請禁止召集股臨會。

高等法院認為,抗告人雖釋明有争執之法律關係,但未釋明有何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避免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因此駁回抗告及駁回聲請。

至於鍾祥鳳、馮忠鵬二人獨董身分是否解任的爭議,高院認為,是否違反獨立辦法、股東臨時會有無召集必要、是否無召集權人召集集召集程序有無違法集權力濫用,都是屬於討論股臨會有無瑕疵集其效力的實體爭執,非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保全程序得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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