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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符合三大條件 可搶高資產財務管理業務 最快8月上路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券商符合三大條件 可搶高資產財務管理業務 最快8月上路。(鉅亨網資料照)
券商符合三大條件 可搶高資產財務管理業務 最快8月上路。(鉅亨網資料照)

為推動「財富管理新方案」,金管會今 (28) 日宣布,研擬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證券商,開放可申請開辦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預計最快 8 月上線,目前符合條件券商共 11 家。

目前已有 18 家券商開辦財富管理客戶,但是要進一步專攻高資產財管的業務,券商則需要符合三大條件,包括:一、資本適足率達 200%;二、淨值要達 100 億元以上;三、近期沒有重大裁罰案。

符合三大條件的券商共有 11 家,可提供高資產客戶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服務或以信託方式提供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服務,而所謂高資產客戶的定義,是客戶可投資淨資產或保單價值有新台幣 1 億元以上;或客戶在券商處可投資資產淨值達 3000 萬元以上。金管會表示,符合資格的券商,經申請核准後就可辦理。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至於開放的高資產客戶業務範圍,也有三大範圍,首先,證券商可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或將其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必須是金融總會審查過的相同發行機構且相同商品結構、或相同商品風險等級的商品,券商可自訂類型化審查規範。

其次,符合可以發行指數投資證券 (ETN) 資格條件的證券商,開放可引進證券商及銀行的海外轉投資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所發行的境外結構型商品,但必須由證券商或本國銀行擔任境內代理人並負連帶責任或自為保證機構。

目前國內可發行 ETN 的券商共有 11 家,而有海外子公司的則有元大證、凱基證、富邦證、群益證、統一證、永豐金證、日盛證、及元富證等 8 家。

最後是放寬外國債券信評規定,今管會表示,開放證券商接受高資產客戶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委託買賣或委託投資外國債券的信用評等,不受債券信用評等應達 BB 級以上的限制。

金管會強調,放寬券商可申請開辦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有助藉由增加金融商品多樣化,以擴大我國財富管理業務規模,帶動臺灣理財服務產業營運模式的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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