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判賠前事業群總經理股利 鴻海:不排除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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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判決,鴻海 (2317-TW) 需賠償前事業群總經理謝冠宏 530 萬餘元現金股利及 32 張股票股利,折合現金近 800 萬元,對此,鴻海表示,目前律師團隊仍在研究中,未來不排除繼續上訴,以爭取公司權益。
2012 年謝冠宏擔任鴻海集團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期間,因秘書填錯請假日期、人又在機上,艙門關閉無法下機,遭郭台銘當眾宣布開除,謝冠宏提告鴻海解僱不合法勝訴,最高法院判鴻海應支付 150 萬元資遣費及 235 張鴻海股票確定。
另外,謝冠宏以鴻海拖到去年 7 月才交付股票,導致無法領到 2013 年到 2018 年股利、股息,損失共 530 萬元現金股利及近百張鴻海股票股利,因此向法院提告,請求鴻海賠償相關股利及股息。
而新北地院判決出爐,法官認定,鴻海應賠謝冠宏 530 萬餘元及 32 張多的鴻海股票,若鴻海無法交付股票,應折算現金 261 萬餘元,合計近 8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