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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實質投資者 1月底前得完成投資計畫備查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5個月來,共吸引近400億元資金回流。(鉅亨網資料照)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5個月來,共吸引近400億元資金回流。(鉅亨網資料照)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實施 5 個月餘以來,吸引近 400 億元資金匯回,KPMG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葉建郎提醒,選擇實質投資者,不論個人或企業,都要在每年 1 月底前將前一年度的計畫或進度按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備查,避免被要求補稅。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 2019 年 8 月 15 日上路,提供個人或營利事業可享兩年特別租稅優惠。根據財政部統計,截至今年 1 月 14 日止,申請匯回資金共 199 件、金額規模共 517 億元,實質匯回金額共 394 億元。

葉建郎指出,目前看來匯回資金大多數是為了實質投資目的,而根據專法規定,選擇實質投資不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都要在投資計畫期間的每年 1 月底前,將前一年度投資計畫辦理進度,根據規定將其投資方式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備查。

其中,直接實質投資者,應檢附包括:投資計畫備查申請書、投資計畫核准函、被投資事業最近一次設立登記、投資計畫期間持股未異動證明等文件。

而間接實質投資者,則應檢附:備查申請書、備查說明書、資金已投入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證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國內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未上市、未上櫃事業基本資料及投資之金額及比率計算說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符合規定等證明文件。

葉建郎強調,申請人應特別注意以現金出資新設營利事業或對價取得他營利事業之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應持有該股份或出資額達 4 年,期間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之標的。

另外,取得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者,其使用及持有期限應至申請人之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 7 年之日止,期間不得作為住宅、出租或移轉所有權,如有違反規定者,將就移作他用之資金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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