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對大同緊急處置延期3天 欣同:尊重法官裁決
大同 (2371-TW) 以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四項規定要件不齊備為由,把市場派提出的董事被提名人剔除,引來欣同投顧及新大同投顧採取法律行動反擊,今 (7) 日法院針對欣同對大同所提出暫時狀態假處分之緊急處置做出裁定,把原有效期至 4 月 7 日延長 3 天到 4 月 10 日;欣同董事長林宏信表示,尊重且肯定法官的作為,並且抱持審慎樂觀態度,期待廣大股東權益能獲得保障。
林宏信指出,大同在被提名人審查是「球員兼裁判」,將非公司的被提名人全數剔除,為了爭取讓所提出的人選可以列入董事及獨董候選人,所以向法院提出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請法院裁定可以繼續參選,目的是要求一個規規矩矩,公公正正的選舉。
林宏信強調,有外部的股東進入董事會,對大同來說是一件好事,可以進一步創造公司、員工、股東大家都嬴的成果。
欣同所提出的緊急處置在 3 月 31 日獲台北地方法院裁准,依民事訴訟法,有效期為 7 天,法官得裁定延長,但僅能延長 3 天一次,原本外界預期今日法院將會針對假處分做出裁定。
不過,法院今日裁定,將原有效期至 4 月 7 日延長 3 天至 4 月 10 日止,換句話說,最快要到下周才會有假處分是否核准的裁定。
林宏信表示,在有效期間內,將持續盡所有努力,以法理、股東權益、維護永續經營等面向,向法院爭取假處分聲請裁准。
他指出,現在因有效期到期,法官裁定延長,表示這件攸關股東權益的案件,法官也必須以最謹慎的態度、周延思考各方意見,才能做出最公正的裁決。
林宏信強調,相信並尊重法官決定,且將繼續為股東權益打拚。他並指出,大同在上市之後就不再是某個家族的公司,而是股東的公司,股東為什麼不能參與董事選舉?
針對參選董事的緣由,林宏信說,大同是很好的公司,但是多年來經營沒有起色,股東看不下去了,才想要進去協助,讓公司可以好好的經營,趕快賺錢,讓員工可以分紅,股東可以配息,這樣是對公司、員工及股東大家都嬴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