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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寶與大同訴訟 最高法院駁回仁寶上訴請求

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

代工廠仁寶 (2324-TW) 與大同 (2371-TW) 關於買賣華映股票的爭訟,最高法院今 (11) 日駁回仁寶上訴。仁寶今日表示,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委請律師研議是否要尋求其他可能的救濟程序。

仁寶在 2013 年 3 月 29 日,依照與大同的股東協議,對大同提起仲裁,請求大同依協議支付仁寶購買華映的股票價金,總金額為 77.9 億元,仲裁庭在 2014 年 5 月 16 日裁決,大同應支付仁寶 21.17 億元,駁回仁寶其餘請求。

仁寶在 2014 年 6 月 13 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認為仲裁庭判決有瑕疵,請求撤銷仲裁判斷對仁寶不利的部分,台北地方法院 2015 年 5 月 15 日駁回仁寶請求,2016 年 3 月 29 日台灣高等法院也駁回仁寶上訴。

仁寶最後向最高法院提請上訴,最高法院今日做出裁決,同樣駁回仁寶申請。

仁寶指出,公司將待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後,將委請律師研議是否尋求其他可能的救濟程序,而該仲裁判斷對仁寶不利的部分,已在 2014 年第 1 季財報一次性認列該損失,因此本件提起撤銷仲裁判斷訴訟,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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