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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上書總統 交通部回應:創新不能做為規避責任的藉口

鉅亨網記者宋宜芳 台北

UberEATS 上路踢鐵板、Uber 更已經吃下破億元的罰鍰、Uber 條款更在立法院等著審議提高罰鍰到 2500 萬,面對交通部強硬取締,Uber 叫車服務亞太區總經理發了長信,向總統蔡英文喊話,稱立院要修法的鉅額罰款是全球前所未見,更認為應該將阻礙創新的陳舊法案轉向智慧法規。

對此交通部發出 1400 多字的長篇新聞稿,以「創新不能做為規避責任的藉口」為題,並指出 Uber 是否「以共享為名,行營業之實?此外,當 Uber 司機,努力為 UBER 工作,卻根本沒有被 UBER 當作員工,沒有勞保、沒有健保不說,車資打折也要駕駛人跟著買單吸收,這真的該是員工應受的待遇嗎?」

交通部回應 Uber 千字文全文內容如下:

創新不能做為規避責任的藉口

UBER 打著「科技」、「共享經濟」的大旗進入臺灣,已有一段時間了,或許部分消費者及年輕族群,對於 UBER 的低價位、資訊化的服務感到新鮮、時尚,甚至認為政府為什麼那麼愛管?那麼守舊?國內產業百百種,絕大多數都是開放自由競爭的,如果政府樣樣拿來管,那也不必,但是對於直接影響到人民健康、安全的事業,政府是不得不管。

難道「創新」可以當作是檢驗公共運輸的唯一標準嗎?公共運輸事業在世界多數國家都被列為管制事業,因為它涉及到基本民行安全與消費權益,所以必須仰賴政府適當的公權力介入,來維持市場秩序和公眾利益,既然政府不能不管,業者當然不能以「創新」做為規避遵守政府法令的藉口,否則,民眾又如何期待消費權益能夠受到保障。

UBER 口口聲聲標榜「車輛共享」,不得不提個疑問,UBER 空車在大都會地區到處繞行巡迴,等著被指派來專程載送消費者的營運方式,真的只是共享嗎?還是以共享為名,行營業之實?而其中又有多少善良的自用車主,是在 UBER 沒有明確告知違法風險的情形下,受誘以此為業?

對消費者來說,費用便宜是無法抗拒的吸引力,但是大家如果再深入思考一下,這些便宜服務是隱藏多少社會成本,犧牲多少風險換來的呢?車輛檢驗、駕駛人資格、理賠責任負擔、消費糾紛處理、個人資料保護、金融交易安全保障…… 樣樣都是問號的時候,大家真的都知道了嗎?

當 UBER 公司對著消費者說,UBER 是有投保責任保險的、是會對消費者負擔所有損害賠償的同時,卻又對著主管機關說 UBER 只是網路服務平台,只負責媒合交易及協助爭議溝通,這不禁讓人疑惑起那張始終「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保單,到底是保障了誰?保障了些什麼?

UBER 就算真有在國外投保,但「條款受荷蘭法律專屬管轄……,調解及仲裁地點均應位於荷蘭阿姆斯特丹。調解及/或仲裁使用的語言應為英語」,一旦出事發生爭議,又有多少消費者有能力站上國外法庭,用流利的英語論述著外國的法律,來為自己爭取該有的權益?

至於 UBER 司機,努力為 UBER 工作,卻根本沒有被 UBER 當作員工,沒有勞保、沒有健保不說,車資打折也要駕駛人跟著買單吸收,這真的該是員工應受的待遇嗎?

台灣都會區計程車服務方便,隨招隨有,但有多少人知道這口碑是辛苦代價換來的。計程車司機工作勞碌原本就不是收入豐厚的職業,以大臺北地區的計程車為例,司機每天工作時間將近 11 小時,每月平均營業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後每月實際收入不到 3 萬元,每個司機背負家庭收入重擔,全台灣 10 萬名司機背後就關係著 10 萬個家庭生計。

如果政府連合法執業的基本原則都棄守了,人民還該信任政府嗎?社會大眾應該以更多的同理心來看待合法計程車面臨的困境。UBER 真的有心要為台灣公共運輸貢獻心力的話,絕不該用目前在都會區與計程車爭食有限市場的掠奪式營運。

當然,不可否認現有的計程車產業確實也有令人詬病之處,政府也應該痛定思痛力謀產業提升。因此,交通部也已積極催生多元化計程車方案,預計明年就可以正式上路,希望屆時就能逐步以展新的一面來帶動產業的發展。另外交通部也於偏鄉地區推動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將以更具彈性、品質更佳的服務模式,來改善偏鄉地區的公共運輸。

最後,還是要再次強調,我們期待創新產業及新經濟模式在台灣發展,也歡迎國外資金與技術來台,並引進創新經濟模式,所以政府從未否定 Uber 相關創新科技的應用,但是企業追求創新經營的同時,也應該遵守政府相關法規,並與其他企業公平競爭。

保障合法、取締非法是政府存在的意義和堅守的底線;納保、納管、納稅是服務的基本責任,也是對消費者的基本保障,這是交通部不變的立場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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