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修法逾400家用電大戶受影響 工總籲明定用電契約兼顧產業發展

工業總會今 (3) 日表示,目前立法院目前正排審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子法規定,5MW(千瓩) 以上用電大戶,均依照履行建置契約容量 10%的再生能源義務,應明定能源用戶所簽訂用電契約,既可達到降低對電網過度依賴,也能兼顧產業發展。
工總指出,立院現正排審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中的第 10 條增訂第 4 項規定,明定能源用戶所簽訂用電契約,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目的是提升能源用戶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過度依賴。
但工總指出,此項修正條文一旦通過,如門檻依然是強制 5MW 以上用電大戶設置自有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估約 400 多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 AI 資料中心將受到影響,鑑於此次能源管理法修正攸關產業發展甚鉅。工總彙整產業各公會意見,提供立院作為修法討論時參考:
一、依內政部建築物設定太陽光電發電裝置標準,規定超過一定規模「新建、增建或改建」新建築屋頂才須建置太陽光電板,因事業單位既有廠區沒有足夠的空間設置儲能及發電設備,加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建議修正草案要求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應僅適用於擴廠或新設投資案。
二、由於目前儲能設備尚有安全疑慮,且保險公司多拒保儲能設備,認為安全性與技術風險仍未獲認可,宜循序漸進俟技術成熟後,再要求用電大戶設置儲能設備,建議將「自用發電裝置「及」儲能裝置」修改為「或」,給予企業選擇彈性。
三、除了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外,一併建議納入「替代方案」文字,如繳納代金、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及「需量競價與需量反應」等非裝置性方案,讓企業有更多元的替代解決方式。
綜合上述三點意見,工總建議能源管理法第 10 條第 4 項文字修正為:「新設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其他替代方案」,既可達到降低對電網過度依賴,也能兼顧產業發展。
最後,工總也強調,何謂用電大戶、一定期限與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其他替代方案,未來經濟部訂定子法時,應與產業界充分溝通,排除經營實務窒礙難行的問題,也降低對產業發展與營運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