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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這件事」錯3次直接被停業!知名餐廳已中招 國稅局提醒勿踩紅線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這件事」錯3次直接被罰停業!知名餐廳已中招 國稅局提醒勿踩紅線 最高停業半年。(鉅亨網 資料照)
「這件事」錯3次直接被罰停業!知名餐廳已中招 國稅局提醒勿踩紅線 最高停業半年。(鉅亨網 資料照)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轄內某知名餐廳遭查獲漏開統一發票 1 年內達 3 次,而受停止營業之處分。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營業人漏開發票,對於經常遭檢舉漏開統一發票、累積留抵異常或營業稅申報異常之營業人,國稅局會持續不定期派員稽查。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 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經查獲達 3 次者,停止其營業,有關停止營業處分之期間如下:

一、營業人 1 年內(指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第 1 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 7 日至 14 日;第 2 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 14 日至 28 日;第 3 次以上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 2 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

二、營業人 1 年內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達 3 次者,國稅局於次年再為停止營業處分時,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其期間為 3 個月以上,但最長仍不得超過 6 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該餐廳分別於 113 年 5 月 3 日、同年 11 月 22 日及 114 年 4 月 18 日經國稅局查獲漏開統一發票 1 年內達 3 次,除了處以罰鍰外,並核定於 114 年 5 月停業 7 日處分(1 年內第 1 次)。嗣經該局又於 114 年 8 月 22 日再次查獲該餐廳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核定停業處分則屬 1 年內第 2 次,將處以停業 14 日處分。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勿存有僥倖心理,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外,另受停業處分損及商譽,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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