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碩:公告本公司對王莉文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第2款
公司代號:5210
公司名稱:寶碩
發言日期:2025/09/19
發言時間:16:43:07
發言人:林秉翰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莉文。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北簡字第12535號。
4.事實發生日:114/09/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6.處理過程:有關本公司112年9月5日間接獲小股東及其代表律師之存證信函
指陳本公司前董事長白介宇先生以公司名義開立面額1.2億元本票為其私人
債務作為履約擔保一事,自112年10月13日向王莉文女士提起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之訴,經審理後,臺北地方法院於114年9月19日公告判決主文。
茲先將判決主文通知如下: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債權不存在。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收到本案判決書後如有不服,
當事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請法律事務所處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